昆山社保补缴条件和常见社保问题解答

时间:2021-10-09 阅读:1093 作者:超级管理员

  问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或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城居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在单位参保期间划入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问:医疗保险医疗药品的自理比例调整规定有哪些?

  答: 根据《关于调整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9〕344号)文件精神,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比例30%的,下调至20%。

  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之内,医保待遇是否暂停享受?中断缴费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其医疗待遇有何影响?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在3个月之内(不含3个月)的,不视为中断参保,但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办理正常缴费手续后,次月起方可享受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杭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异地转入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答:异地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参保后在本市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或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停保后在其他统筹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医保关系不能转移。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流程如下:

  (1)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

  ①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表》)。

  ②持《转移表》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③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持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转移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

  持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和本地医保缴费年限证明手续。

  问: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不足20年的,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答:①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持《退休人员登记表》和《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表》,在每月 20日前至市或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一次性补缴的费用由地税部门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

  ② 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凭《退休审批表》、《视作工龄审批表》(提前退休的还需持《提前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月20日前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一次性补缴的费用由地税部门在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

  ③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底前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并凭打印的《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核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财务窗口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办理时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问:昆山市2010年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0]78号)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4月1日起,昆山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为9元。

  问:我是个体参保人员,上个月昆山银行给我寄了份催款单,发现已经连续三个月因存款余额不足未扣钱了,我现在是否可以补缴养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费?

  答:昆山市区户籍的个体参保人员,当年中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补缴,补缴手续由参保人员直接到昆山银行办理。

  问:我女儿今年大学毕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三个月,但是单位一直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拖着说以后再补缴,补缴社会保险对她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会有什么影响?我该如何帮她维护合法权益?

  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养老金的高低,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也相应提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此,建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我是一名在昆山工作的外省农民工,现在单位已经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没有办理市民卡,我现在去医院看病该如何使用医疗保险?

  答: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凭医保证历本、市民卡(外来农民工持社会保障卡)到昆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按医保规定结算。

  在用人单位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证历本到定点医院就医。

  问:《就业援助证》到哪里申领?申领时需带哪些材料?

  答:申领《就业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领,填写《昆山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昆山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属困难家庭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问:医院看病时发现医保卡被封掉了,如何查原因?

  答:参保人员就医时若发现医保卡被封掉,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直接查询相关原因。

  问: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管辖地域如何划分?

  答: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

  4、昆山市区范围(不包含萧山区、余杭区)管辖划分如下:

  (1)为减少区与区之间管辖争议的发生,我市将“用工行为发生地”理解为“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区与区之间的管辖。

  (2)建筑装饰企业以项目部所在地为准。

  (3)连锁店、门店发生投诉一般以总店所在地为准。

  (4)来访投诉,不管情况如何,实行首问责任制,帮助投诉人落实、联系管辖单位。

  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问: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及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流产每人次1000元。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问:哪些人可以按照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下列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可按照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昆山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

  2、昆山市区城镇自由职业者;

  3、昆山市区农业户籍人员;

  4、参加昆山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昆山市区户籍从业人员;

  5、持有有效期内昆山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昆山市区户籍人员。

  问: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政府补贴每人250元。其中孤儿、持有有效期内《昆山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问:如何办理《昆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的申领、补证、换证?

  答:新参保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职工的《昆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应持介绍信或《昆山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请表》、参保职工1寸免冠近照一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领取证历本。

  证历本遗失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新的证历本。

  证历本使用完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旧证历本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调换新证历本。

  问:什么是医疗保险中断参保,中断以后,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中断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累计中断年限超过12个月的,还可能影响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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