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关于承接基本医保征缴类业务的通告

时间:2021-10-16 阅读:1038 作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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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基本医保征缴类业务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原市社保中心部分征缴类业务将划转至市医保中心经办,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衔接,现将划转的相关业务经办流程通告如下: 


一、划转业务


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下同)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退休办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清退等业务。


二、线下办理


昆山市西部政务服务中心C座二楼医保综合服务大厅,各区镇原征缴类业务经办服务大厅。


三、线上办理


(一)网办服务大厅(10月11号后启用)

登录“中国昆山”/公共服务/办事系统入口,选择“医保”入口,网址:http://www.ks.gov.cn/kss/bsxtrk/bsxtrk.shtml 

(二)微信公众号(10月11号后启用)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四、申报结算


(一)窗口申报

2021年10月11日起,用人单位应先至市社保中心窗口完成申报结算,再持相关材料至市医保中心窗口(区镇目前为同一窗口)完成申报确认。

(二)网上申报

2021年10月1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网办系统已基于原人社网办系统进行升级,用人单位可在升级后的医保网办系统进行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补缴、信息变更等业务的申报,登录方式不变,操作模式基本不变。

(三)结算期

人社部门结算期已发生变化,医疗保险的结算期也同步调整。

上月11日至当月6日,用人单位可进行当月的人员增减申报,7日至10日为当月的结算期,期间不能进行人员增减申报,11日以后的人员增减申报纳入下个月的结算期。10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每月21号、25号进行批量扣款,每月22日(含当日)之前办理新增申报的可纳入当月批量扣款,每月18日(含当日)之前办理灵活就业中断业务的默认当月不缴费。

(四)退休核定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先至人社部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进行医保退休核定。 

(五)关系转移

1.关系转出

在本市已办理减员登记手续的人员,在“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在线办事”栏,自行办理转出手续,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2.关系转入

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缴费记录的医保待遇状态为正常的参保人员,可将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通过“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在线办事”栏,自行进行转入申请操作,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转入手续。


五、承接时间


2021年10月11日起。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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